❖我省将从严控制湿地公园撤销,因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不力导致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生态功能退化或丧失、保护对象灭失、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等原因申请撤销湿地公园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等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普法宣传活动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我省要建立省级以上湿地公园自我评估制度。批准设立(试点)后,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状况自我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准予设立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的本底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等情况,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情况,宣传教育、科研监测和档案管理等情况。
❖我省还将规范湿地公园范围规划调整。湿地公园范围、功能区及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整。调整要以湿地保护修复为目的,以湿地公园评价情况为依据。
❖从严控制湿地公园撤销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国家、省级湿地公园不得无故申请撤销,对因自然条件变化造成生态功能丧失、保护对象灭失等,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进行评估,提出修复方案,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修复方案实施生态修复。经生态修复确实无法恢复生态功能申请撤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评估后,由批准其成立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撤销其命名,并向社会公布。